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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2-0017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8-09
名称: 关于规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示设置的通知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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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示设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贸市场综合治理暨品质提升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省农贸市场综合治理行动督导组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根据《广东省农贸市场综合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市监〔2020〕111号)的要求,现就规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示设置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农贸市场内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实施的要求,大力推进农贸市场内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集中公示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可见的显著位置,并加强监督指导,做到全县(市、区)、监督管理所或者某个市场内证照信息公示统一标准、统一样式、统一位置,能让消费者入门、进店、临档清晰可见,不可过高、不可过细、不可不显眼。要求在2022年8月19日前完成。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公示牌。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可见的显著位置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可用复印件公示,但必须是彩色复印件,且尺寸原则上不小于原件,并做到全场统一。要做到端正大方、干净整洁、美观醒目、查看方便,悬挂的证照前不得有任何遮盖物品。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农贸市场管理(开办)方建立一套证照公示登记台账。记录本辖区农贸市场经营者“亮照亮证”情况,农贸市场管理(开办)方应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贸市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示规范化设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二)积极引导、加快规范。要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开办)方在场内熟食店、杂货店等各类店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镇(街)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加强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规范化“亮照亮证”。

  附件:1.证照信息公示牌(参考)

  2.证照公示登记台账(参考)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1.关于规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示设置的通知.doc

2.关于规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示设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