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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2-0025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1-12
名称: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江市监规字〔2022〕4号 JMBG2022027 发布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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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图解:《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图片解读




JMBG2022027

江市监规字〔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梁立滨、周冰如,联系电话:3168365、3168380。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2日

  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书面承诺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告知承诺制统筹协调工作,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职权范围内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和延续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下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许可告知承诺制:

  (一)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的变更申请;

  (二)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延续申请。

  第六条  以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其权利和义务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县级市场监管局不得区别对待。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实施许可。

  第七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其行政服务窗口和政务服务网站上公示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和承诺书格式文本等,便于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许可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渠道;

  (四)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知晓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确认自身能满足取得许可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级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平台或者服务窗口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如下:

  (一)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审查材料。县级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决定。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申请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指引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县级市场监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及相关审查细则等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并对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要求等如实记录,综合评估判定,确定核查结果。

  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县级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应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被许可人准予一次整改机会,应当在县级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二)对未通过现场核查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管局可以撤销被许可人依照本办法已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县级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市、县级市场监管局需及时更新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或单位名录,依托各级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附件:

1.江市监规字〔2022〕4号_(JMBG2022027)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