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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4-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21
名称: 虚假登记?针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新规来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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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针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新规来了!

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人在工位坐,“老板”天上来?在毫不知情

  的情况下,被他人以企业或个人的名义注册了公司?

  “被股东”、“被法人”可不是好事!

  如果不法分子利用该公司从事各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活动,公司一旦背负债务,“被股东”的企业或自然人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严重影响“被股东”企业正常经营或个人生活。

  别慌!

  市监君带您维护自身权益

  一、查询确认

  个人担心“被股东”?用“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轻松查个人名下投资任职情况!(点开可查看操作指引)(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TExNDEzOA==&mid=2650426197&idx=1&sn=9f970412b65d800dd0f3fd93a6a7faa9&chksm=f0494320c73eca36560ac3cdc520022879b2a976a14f5110f8d0aaa4e2b368dfe485aab005e6&mpshare=1&scene=1&srcid=0208tL0yiUZ2dlOfdsCa3nWm&sharer_shareinfo=603b203fb83da8ddd9d17b1053ed3032&sharer_shareinfo_first=603b203fb83da8ddd9d17b1053ed3032#rd)

  二、学懂新规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全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d4eb07da7f4c45df94f68624d465846f.html),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先来看看《规定》一图读懂

  ↓↓↓

  (上下滑动阅览)

  此处显示附件内容

  划重点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1.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2.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3.提交虚假承诺;

  4.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二)企业登记实行实名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获取实名认证操作指引

  (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TExNDEzOA==&mid=2650562478&idx=2&sn=a58ec521c512f91288497ee961bcfa36&chksm=f04f57dbc738decd6d14b2aa3d0634b8cff305f2f7cbc09b05f7f3c6d8b55b8ce214e0e879a3&mpshare=1&scene=1&srcid=0208LDOqqK7y4vDpsIPlMZeS&sharer_shareinfo=58e880742247dd0ea1fc7e085112f41f&sharer_shareinfo_first=58e880742247dd0ea1fc7e085112f41f#rd)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机构违反以下规定,多次从事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具体包括: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五)企业发现被假冒登记的,可以向该假冒登记所在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七)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