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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53F/2020-0019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7-09
名称: “画”说民法典(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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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民法典(一)

发布日期:2020-07-09  浏览次数:-


  


  (一)法律保护网络虚拟网络财产吗?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二)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区民小区的停车位、电梯、楼房外墙墙面等收入,归谁所有?


  


  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停车位,在小区的电梯、道路、外墙、健身设施等业主共有空间中安置广告牌,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因此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应当归业主所有。

  (四)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有些老年人为了感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自己的长期照顾,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其居住,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五)借款合同中,如何才能支付利息?


  


  为了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货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货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货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放货,借款的利率不得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都有哪些职责?


  


  物业服务人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2)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定期报告义务;

  (5)通知义务;

  (6)交接义务;

  (7)继续管理义务等。

  与此相应,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