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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53F/2021-0030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7-09
名称: 我为群众办实事|开平市公证处在全市率先推行执行款提存公证模式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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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开平市公证处在全市率先推行执行款提存公证模式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1-07-09  浏览次数:-

  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款超期滞留等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瘴痼疾。为充分保障执行案款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平市公证处与开平市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进行多轮磋商,于5月27日共同签署了《司法辅助事务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服务协议》。该解决方案为江门地区率先推出,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意义。


  


  协议对执行案款提存的目标、机制、流程等都作了详细的约定。满足案款提存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执行案款入账超过六个月仍无法确定交款人、对应案号不明的;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协议三方共同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开设执行案款公证提存“绿色通道”,保障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 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后,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提存公证文书,即可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以此摆脱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而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被动局面。协议充分发挥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职能优势,助力法院健全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创新性的解决了在原有制度下特殊执行案款处理难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执行案款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又一重要举措。

  小贴士

  提存公证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由于债权人或法定的其他原因而无法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即公证处),通过该机构转交债权人,从而清偿债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