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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53F/2021-0056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名称: 按下调裁对接“快进键”,助力民商纠纷化解“加速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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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调裁对接“快进键”,助力民商纠纷化解“加速度”

发布日期:2021-10-20  浏览次数:-

  近日,江门市司法局、江门仲裁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裁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这标志着以“仲裁+调解”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江门全面推开。

  

  “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是商人坚信生财之道的关键。面对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伴随日益增加的民商事纠纷,江门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自身在多元化解机制中推动、参与、规范和保障作用,在2020年12月,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民商事纠纷裁调对接机制的出台,正是充分利用仲裁机构专业化解民商纠纷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不仅能加快结案速度,节省少事人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双方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往来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凭风好借力,扬帆正当时。接下来,江门市司法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机制,融合多元解纷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相关知识点链接

  裁调对接中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纠纷的范围

  江门仲裁委员会裁调对接的案件,与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以下案件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裁调对接案件的流程

  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裁决;调解不成,由调解组织终止调解,将案件交回仲裁委进入仲裁程序。

  裁调对接调解成功的案件,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

  是否还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成功的案件,建议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如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