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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53F/2025-0009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2-26
名称: 问:哪些情形适用于法律援助通知辩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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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适用于法律援助通知辩护?

发布日期:2025-02-26  浏览次数:-

  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