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47号
申请人:Edxxxx Khachaxxxxx(中文名:爱某),男,19XX年11月22日出生,国籍:亚美尼亚,护照号:BA1831XXX。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邝超雄,大队长。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368号。
申请人爱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编号44070419072183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