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为梁佩莹,梁锦滢同志不再担任大泽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
江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1日
| 索引号: | 11440700007062853F/2025-00555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31 |
| 名称: | 关于变更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公告 | ||
| 文号: | 不编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 主题词: |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为梁佩莹,梁锦滢同志不再担任大泽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
江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