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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70073410217XE/2020-0006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6-24
名称: 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取的期限会作废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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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取的期限会作废吗?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

       陈先生工作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2020年1月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可以领取10个月的失业金。近期他在新的企业重新就业,按规定重新就业后不能再领失业金。现在陈先生有疑惑,从失业开始到重新就业共领取6个月失业金,仍有4个月未领取,未领取的期限会作废吗?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该领取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道,陈先生的情况属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应该停止继续发放失业金。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现在陈先生已经领取了6个月的失业金,剩下4个月的失业金领取期限。如果陈先生以后再次失业,重新缴费后的失业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尚未领取的期限(4个月)可以合并计算。因此,未领取的期限不会作废。

       温馨提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要求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