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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85D/2021-0008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1-07-06
名称: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水〔2021〕312号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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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3  浏览次数:-

  《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解读方案

     《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JMBG2021026


     江水〔2021〕312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

  


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精神,以及中央、省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将从安居工程建设转移到以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和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上来。为规范我市水库移民生产开发和经营项目扶持工作,结合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以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扶持项目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每年从中央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我市水库移民生产开发和经营项目补助。

  第三条  水库移民生产开发和经营项目扶持原则。

  (一)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参与。整合各方资源,移民村经济合作社或移民户为项目主体。

  (二)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借助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资源优势,实施移民增收计划,提升水库移民的直接受益度,促进水库移民人均收入可持续稳定增长,逐步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三)尊重移民意愿选择扶持项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移民收入水平,认真规划帮扶增收工作。积极引导移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以购建物业自营或出租等方式,发展和壮大移民村组集体经济;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批移民专业户、家庭农场;倡导移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生产扶持项目以移民村组或移民户意愿为原则,不搞“一刀切”。

  (四)积极优先、择优安排。集体生产扶持项目坚持积极优先、择优安排,充分发挥移民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调动移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移民群众积极性高、组织管理能力强、增收效益好、具备一定抗市场风险能力的集体项目可优先安排。

  (五)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经批准实施的生产扶持项目,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和成果分配,由移民村组或移民户自行组织实施,自负盈亏、自担市场风险、自享项目成果。

  第四条  生产扶持和经营项目类型

  (一)固定资产购建扶持。移民村借助邻近交通要道、墟镇等有利地理条件,建设厂房,购建商铺和生产基地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壮大移民村集体经济;购置大宗农业机械生产工具,帮扶农户耕作或出租经营。

  (二)“公司+农户”合作扶持。鼓励利用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部门生产基地)的技术和产业优势,由企业与移民自愿合作,向移民提供技术培训、种苗、肥(饲)料等发展生产,企业负责向移民回收、回购生产成果。

  (三)种养业等项目扶持。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助水库移民种养项目的种苗、肥(饲)料等,帮扶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

  (四)移民户个体生产经营扶持。移民根据个人拥有的资源优势和所掌握的生产技能,以户为单位开展合法的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五条 生产扶持和经营项目资金以移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符合条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凡积极开展生产经营的,按实有后期扶持人口每年人均200元至400元的标准对所从事的移民村(小组)或移民户个体生产经营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组织和实施

  (一)宣传发动。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特别是镇级部门)要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的有关政策资料在移民村张榜公示,确保所有移民户都能了解相关政策,正确引导移民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发扬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精神,积极谋划和选择好扶持项目。

  (二)项目申请。移民村每年确定以移民村(小组)或移民户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单位每年只能选定一种项目类型。以移民村(小组)名义申请集体扶持项目的,由移民村(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移民户代表会议,根据半数以上移民户意见选定,填写《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集体)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项目规划设计资料,由移民村(小组)、村委会配合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由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以移民户个人名义申请个体生产经营项目的,由移民户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选定,填写《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申请表》,由移民村(小组)、村委会配合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由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填报《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申请汇总表》,一并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入库储备工作。

  (三)项目计划的安排与批复。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对各镇所报送的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申请,根据年度可支配的资金数额,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择优编排计划。集体扶持项目可视实际情况统筹补助资金一次性安排,个体生产经营项目逐年安排。每年的生产经营扶持项目计划,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和《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水〔2020〕72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报批、公示、备案等工作。

  (四)移民村(小组)或移民户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真实性、实施与管理、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及经营全面负责。集体的生产经营扶持项目计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发生重大变更,须按原程序报批。

  (五)项目验收和核实。对集体扶持项目的验收(核实),按项目所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项目资料按《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移〔2013〕48号)由镇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归档。对移民户个体生产经营项目的核实,由移民村(小组)于年终将各户的实施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移民户填写《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实施核实表》(如出现实际实施项目与原申请项目不符的,可在表内的备注栏说明后按实际实施项目填报),由移民村(小组)、村委会配合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由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汇总填报《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实施核实汇总表》,一并上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作为生产扶持项目移民资金补助发放的依据。

  (六)项目产权与收益分配。移民集体扶持项目所建设的厂房、商铺和生产基地等资产,产权归移民村(小组)集体所有,产生的收益由该移民村(小组)集体共享,项目收益分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章程,经移民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以移民户为单位的个体生产经营项目成果,其产权与收益归移民个人所有。

  第七条  移民补助资金拨付

  (一)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按计划实施并经审核后,移民补助资金按标准核拨。

  (二)属移民集体扶持项目的,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和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支付申请表、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相关票据等)进行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核拨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及以下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方式。

  (三)属移民户个体生产经营项目的,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镇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项目实施情况核实等资料进行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核拨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移民个人“一卡通”账户。

  (四)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审核、资金划拨等工作。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对涉农资金补贴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资金拨付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整合资源优势。水库移民生产经营项目扶持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协调,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发挥“整合资源办大事”的优势,结合各部门的支农惠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全面实施水库移民增收计划,加快水库移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凡安排补助的集体扶持项目,移民村组要组建项目理事会,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产收益分配管理等工作。所扶持的项目实施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现象,将取消今后的扶持和追回已补助的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监督,确保生产经营扶持项目取得预期的效果,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市(区)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 其他

  (一)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制订和印发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或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则依据上级部门的办法(规定)执行。

  (三)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

  (四)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水〔201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集体)项目申请表

             2.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申请表

             3.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申请汇总表

             4.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实施核实表

             5.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个体)项目实施核实汇总表

             6.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集体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6830)



附件:

1.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