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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22K/2022-0025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10-24
名称: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江商务市场〔2022〕122号JMBG2022017 发布日期: 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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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5  浏览次数:-

解读文本:《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图解:《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江商务市场〔2022〕122号

JMBG2022017


各县(市、区)政府:

  《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0月24日                   


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批零住餐业增收。

  1.对2022年、2023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批发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含企业和个体户,下同),按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对象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2.对2022年、2023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零售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按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对象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3.对2022年、2023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按每增长3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对象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二)支持“小升规”。

  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不含精品民宿)、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积极发展总部经济。

  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本地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跨境跨区域经营,向总部型企业发展。加大对优质零售、电商平台的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在我市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销售中心和结算中心。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销售公司。

  对2022年至2023年期间,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并达规入统的,按其首次入统当年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对象最高奖励100万元。同时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奖励条件的申报对象,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报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

  (五)支持打造一批现代商品交易市场。

  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和交通优势,以水暖卫浴、新会陈皮、古典家具等特色产业为重点,引导通过优化布局、提升服务、发展电商、畅通物流、品牌孵化,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促进特色产业聚集,畅通商品流通。

  (六)支持商贸流通中小企业融资。

  进一步拓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二、推动消费载体提档升级

  (七)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支持有条件的镇(街)对商业集聚街区开展改造提升,优化街区环境,推进商业街区(含步行街、美食街)品质化、数字化,形成品牌知名度高、区域集中度高的特色商业街区。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性步行街(商圈)所在的镇(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支持打造社区便民消费圈。

  加快建设一批集餐饮、家政、托幼、老人看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引导设立社区便利店以及生鲜超市、平价菜店等零售网点,打造“15分钟生活圈”。对2022年至2023年期间,获商务部新认定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九)支持创建特色农贸市场。

  引导农贸市场探索特色化转型升级道路,提升农贸市场与特色化创建配套的基础设施、购物环境、交易条件和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购物方便、群众满意的购物场所,鼓励县(市、区)设立“特色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对每家符合条件的特色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

  (十)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引进首店,推动国际国内品牌在我市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积极打造一批新品集聚地。

  (十一)支持本地连锁经营企业发展。

  支持本市连锁企业(辖区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核算法人)扩大发展规模。

  1.对总部设在江门市且已实行汇总纳税的零售、餐饮、住宿直营连锁企业,2022年至2023年期间,首次累计开业分别达到30家、50家、100家直营店,且外地直营店占比不少于20%的直营连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对总部设在江门市的零售、餐饮、住宿加盟连锁企业,2022年至2023年期间,首次累计开业分别达到50家、100家、300家连锁加盟店,且外地加盟店占比不少于20%的加盟连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十二)支持外地连锁企业落户江门。

  对总部设在外市的连锁企业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在江门设立公司(独立核算法人),并依法纳统的奖励5万元;设立当年营业收入超过入统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营业收入的0.5%追加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同时符合本条与第(二)条“小升规”奖励的申报对象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报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

  (十三)加快夜间经济发展。

  支持对《江门市推动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认定的十大夜间经济集聚区进行培育、提升。2022年至2023年期间,对十大夜间经济聚集区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由镇(街)统筹用于夜间经济聚集区的培育、提升。

  (十四)支持小店经济发展。

  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以加快小店便民化、特色化、数字化发展为主线,以升级小店集聚区、赋能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主攻方向,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规划,在用地、用房、财政、金融、创业创新、营商环境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小店经济发展体系,发挥小店经济在促进就业、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进一步促进传统商贸领域转型升级,加快“产业+互联网”融合创新,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江商务服贸〔2020〕55号)第四条至第十条,对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和企业引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组织参展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四、加强品牌建设

  (十六)加快发展绿色消费。

  大力支持企业创建国家、广东省绿色商场,对2022年至2023年期间,新入选国家、广东省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设立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广西崇左、黑龙江七台河等)的绿色农产品销售专区,对2022年至2023年期间新设立的帮扶地区产品销售专区,给予装修费用5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七)推动“老字号”焕发新活力。

  鼓励我市商贸流通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省级老字号,引导企业树立做百年老店的意识。对2022年至2023年期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广东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质量品牌做大做强。

  支持我市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鼓励其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树立行业质量标杆。落实《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江府〔2022〕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五、全面促进消费

  (十九)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

  打造“4+N”消费节庆品牌体系,举办夜侨都消费节、江门直播节等促消费活动,引导行业商(协)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商业综合体、品牌超市、商家等市场主体参与,叠加推出汽车、家电、美食等优惠活动,激发消费活力。

  (二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汽车消费政策措施,发挥汽车对消费“顶梁柱”支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制定新车购买补贴政策,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汽车潜力消费。

  (二十一)支持会展业发展。

  落实《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粤商务交字〔2021〕3号),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参加粤贸全国重点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支持,助力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深化对内经济联系。

  六、优化消费环境

  (二十二)加强内贸统计监测与分析运用能力。

  强化内贸统计监测与分析运用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承担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等系统数据报送任务的商贸流通样本企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十三)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包含屠宰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企业及团体单位等)加强追溯系统建设和追溯技术推广应用。

  (二十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强化商贸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江门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倡导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商圈打造“商务诚信示范商圈”。

  七、附则

  (一)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获奖补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详见附表)。本政策与各县(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类似的,申报对象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报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自2022年1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实施期间如遇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发生重大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解释。



附表

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新增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序号

扶持措施

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分担比例

市本级与台山市、

开平市、鹤山市、

恩平市分担比例

1

(一)鼓励批零住餐业增收

按税收分成

比例分担

20:80

2

(二)支持“小升规”

按税收分成

比例分担

20:80

3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销售公司

按税收分成

比例分担

20:80

4

(七)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市本级全额承担

5

(八)支持打造社区便民消费圈

市本级全额承担

6

(十一)支持本地连锁经营企业发展

按税收分成

比例分担

20:80

7

(十二)支持外地连锁企业落户江门

按税收分成

比例分担

20:80

8

(十三)加快夜间经济发展

市本级全额承担

9

(十六)加快发展绿色消费

市本级全额承担

10

(十七)推动“老字号”焕发新活力

市本级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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