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索引号: | 124407007278434989/2024-0007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名称: | 问: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捉住区的耕地有哪些?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
主题词: |
答:(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