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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73078264R/2021-0044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名称: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江文广旅体发〔2021〕12 号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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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1-05-20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图读懂--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动漫解读)精简版

局长解读《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JMBG2021009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中共江门市委宣传部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425日   


(联系人:李文迪  电话:3270855)   






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把文化产业和数字印刷行业培育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文旅产〔2019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本措施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措施重点支持侨乡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新闻印刷产品创新和侨乡文化产品研发生产,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文化发展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注册地区,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我市文化企业、新闻印刷企业向高新技术服务领域发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文化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方式、多渠道加大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文化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2021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各市(区)人民政府]

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的,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获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优先安排用地。文化产业项目使用文化用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经相关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价款可按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市场潜力的重点文化企业。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文化运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第九条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大力发展一批文化沙龙、电影院、美术馆、剧院、24小时阅读空间。鼓励各市(区)建设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和项目。对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文化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或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数字文化产业项目的文化企业,给予该文化企业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业。对创演反映江门历史文化、民俗文化、侨乡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社会反响好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等大型原创精品舞台剧或实景剧,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认为精品的且创制完成后在国内外城市(不包括江门市)年公演不少于30场次的,给予创演文化企业每剧15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创演文化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培育规上文化企业。加大规上文化企业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鼓励文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扩大经营生产。对接近和符合统计标准的准规上文化企业及时制定跟进措施,推动文化企业适时纳统入库,扩大规上文化企业规模。鼓励规上文化产业培育和发展,对当年新增的规上文化企业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大型文化展会。对提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经认可的,参加由中央和国家部委主办的文化类展会,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文化类行业专业展会且布展符合宣传我市文化形象要求,对独立布置展台的文化企业给予摊位费30%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文化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建立文化系统人才数据库,坚持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努力引进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人才、文化科技人才、文化经营和管理人才。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开展文化名家、名家工作室评选工作。支持五邑大学加强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文化创意类人才。[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人才工作局、市委宣传部,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文化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电影剧本、新闻出版、文化演出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或网络报送审批,做到“不见面、零跑动、网上办”。营业性演出方面,对新申请的营业性演出,受理前先行提供行政指导,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同一文化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措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执行最高额扶持。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七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每年下半年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并由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受属地文化企业本年度扶持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拟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

第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程序将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在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次年预算;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每年组织编制扶持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自20216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联系人:杨剑明,联系电话:398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