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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36613194/2020-0013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2-22
名称: 【已废止】关于推动物业小区 装修项目全面复工的通知
文号: 江建防疫〔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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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推动物业小区 装修项目全面复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2  浏览次数:-

已废止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装修企业:

  为全面落实我市有关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从2020年2月24日起,除发生疫情病例尚未解除隔离措施的小区外,全市范围物业小区装修项目全面复工,在执行物业小区日常管理规约的同时,现就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疫主体责任

  (一)装修企业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到“四到位”和落实省、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

  (二)装修企业应提前排查员工来源地和近14天内活动情况,优先安排非疫情高发地身体健康的员工进入物业小区复工。对疫情重点地区来江门人员、“两史”(疫情重点地区旅游史和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员工需实行14天隔离,经健康检测合格后返岗。提供虚假和隐瞒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三)装修企业进场复工需提前一天到小区物业管理处沟通装修项目复工和疫情防控事宜,确认复工进场时间,登记进场装修人员信息,领取装修人员出入证。

  (四)装修企业复工要科学合理安排工序,控制同一时段施工人员的数量。严格执行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出示出入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等措施。

  (五)搬运装修物料使用密封工具、专门通道及电梯,做足防止洒漏措施,物料搬运完毕立即清洁卫生。

  二、强化项目管理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江门市疫情防控措施“六个优化”通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监督装修企业落实装修项目复工的安全检查和疫情防控措施。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加强装修搬运车辆进入小区的核实和信息登记。对监测发现发热人员及异常情况的,立即按联防联控工作指引报告社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装修项目楼宇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工作,实施搬运物料专门电梯管理,并定时实施对电梯灭菌杀毒处理。

  三、强化复工服务监督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合理有序、分类防控”的原则,结合属地疫情防控的要求,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做到复工与防疫同步并进。市物业协会配合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推动物业小区装修项目全面复工的指导工作。要善于运用信用管理机制,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装修企业扎实推进上述工作,监管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职责不落实、执行不到位,严格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执行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结束废止。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