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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36613194/2023-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1-19
名称: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建〔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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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

图片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JMBG2023001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建〔202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信用经营分、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及其他等加分项,加分不设上限;不良行为信息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扣分项,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不具备一项或以上信用经营加分,或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初始登记

A1-1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信息系统

行政主管部门

信用经营

A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人加1分,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A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0(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A1-4

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每次加5分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信息系统公布名单

A1-5

企业在每季度末前按时按要求如实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每月新增合同、工程量、预计产值统计数据的

每次加5分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根据填报情况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名单

A1-6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前1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每次加20分

6个月

企业自报,并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名单

A1-7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11-3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每次加15分

A1-8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31-5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

每次加10分

A1-9

季度建筑业产值从高到低排名,51-10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