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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36613194/2025-0010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2-27
名称: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文号: 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JMBG2025007 发布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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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图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视频解读: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JMBG2025007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现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仅向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

  第四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并接受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有购房合同;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致;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但不得高于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中心可以根据借款申请人拟购住房的价格、还款能力等因素,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内决定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

  第八条 最高可贷比例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职工可同时向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借款申请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一般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长公积金贷款期限,共同申请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长的缴存职工可借款年限为计算依据。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以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作为抵押的,应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凭购房合同、身份证件、户口簿和首期款发票等资料向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购房合同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则无需提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有效缴存“电子码”;

  (二)公积金贷款审批: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后,拟定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送中心审批;

  (三)公积金贷款发放: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和合同备案等手续后,中心核准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图片1.png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图片2.png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中心同意,可以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变更还款方式或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和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和中心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第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和中心有权继续追偿。所得价款超过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凭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注销抵押登记材料到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二十条 中心不承担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经核实借款申请人存在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购房行为等情形的,中心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已审批的公积金贷款按原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公积金贷款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