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
一、出台背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以下简称原《贷款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于2025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线上业务办理的变化,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住房城乡建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发放对象
仅向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与额度期限
申请条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账户正常缴存;有购房合同;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购房款;能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等。
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但不得高于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申请人拟购住房价格等因素在规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内决定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
贷款期限:由管委会确定,借款申请人年龄加借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超管委会确定的最长公积金贷款期限,共同申请以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长的缴存职工可借款年限为计算依据。
贷款利率:按国家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借款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承办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审批:受托金融机构审核材料,拟定担保方式等,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发放:借款申请人签订合同、办妥相关手续后,公积金中心核准放款条件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贷后管理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公式计算月还款额。
贷后变更: 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变更还款方式或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
逾期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受托金融机构和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
贷款结清:凭受托金融机构出具的注销抵押登记材料到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四、有效期限
《贷款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50)12329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