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关于同意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粤江林许准〔2022〕51号) | ||||
项目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审批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一、同意你单位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30只给唐山奥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观赏繁育。 二、请联系购买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的购买手续,在获得批准后运出,逾期无效。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运输期间需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逃逸、扩散,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制度,确保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清晰,可追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4L755741400 | |||||
法人代表姓名: | 区嘉强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20日 | ||||
许可截止期: | 2022年11月20日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粤江林许准〔2022〕51号)
发布日期:2022-05-2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