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我省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五个试点省之一,《条例》中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处分、工资福利、人事争议处理等规定,我市早已付诸实践。
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打破身份终身制,实行岗位管理。我市早在2005年出台的《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中,已明确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所承担任务、自身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对聘用合同管理、竞争上岗、考核制度、人事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2011年,我市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出台了《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江人社发[2011]293号),要求事业单位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和聘任资格条件,重申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事业单位1814家,共设岗位74583个,在岗职工63410名,已全面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签订率99%以上。
(二)加强“入口”监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我市于2004年颁布的《江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办法》已提出事业单位可采取公开招考方式聘用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原江门市人事局于200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发〔2007〕265号),将公开招聘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的各类岗位,并提出了“德才兼备、注重绩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招聘原则。2009年为贯彻《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139号令),江门市人社局又出台《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2010〕573号),进一步规范了公开招聘的操作程序,使招聘工作逐步摆脱“神秘感”,实现阳光操作。
(三)改革收入分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用人机制。自我市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以来,分三步走先后完成了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基本建立起《条例》所规定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条例》细化了聘用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些规定,细化和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此外,《条例》对工作人员受奖适用情形、奖励方式、奖励种类等也作了规定,为事业单位制定激励机制提供了依据。
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虽然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改革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