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文本
一、编制背景
为积极落实生态环保政策、持续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我市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20〕2号,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告》自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严格落实下,我市黑烟车乱象得到有效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大幅减少。2025年8月《通告》到期后,我市对该《通告》开展简易修改并延期,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江府函〔2025〕10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通告》部分条款内容予以修订,并将其有效期顺延至2030年8月15日。
因《通告》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同步废止,需对《通告》进行修订,并同时废止《通知》。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将《通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通告》第二点处罚措施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修改为现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
(三)删除《通告》中第三点过渡期条款内容。
(四)确定《通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五)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20〕2 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江府函〔2025〕106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限制对象、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区域、限行对象定义
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本通告中的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柴油车。
(二)违反规定车辆的处罚措施
取证: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
处罚: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有效期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四)禁行标志牌样式要求
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柴油黑烟车”文字。
四、解读责任
《通告》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
咨询电话:0750-3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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