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府[2010]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效能以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化学品产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主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落实责任、完善法规、加大投入、改造提升、强化监管、固本强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效能以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危险化学品产业安全发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3、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将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纳入“十二五”社会经济总体规划范畴,进一步细化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化工产业布局,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严格安全许可条件,对引进高危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严从紧把握。
4、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化工产业发展、企业搬迁补偿、新厂土地征用措施,鼓励、支持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发展,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形成产业链,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今后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危险化学品)园区,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要加强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充实安全监管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化工园区安全。
5、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投资强度。从2011年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企业所在地对土地投资强度的规定。蓬江、江海、新会、鹤山辖区内的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台山、开平、恩平三地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所有涉及国家公布的危险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6、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专区的运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借鉴外地创办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经营专区建设,逐步将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迁入专区经营,实现集中经营、集中管理、专库储存、统一配送。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近期要重点抓好中邦国际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建设。
7、简化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严把项目审批关,认真做好危化品新、改扩建项目的设立审批工作。新建项目设立许可需提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安监等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并由市政府负责设立审批;已取得许可证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改、扩建或增加与原工艺设备设施不相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设施等项目设立许可,可简化审批程序,在办理取得规划、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批。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做到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要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体系。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管理。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011年3月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的自评工作,在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余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水平。没有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将不予通过安全许可审查。
1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2、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仍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在2010年底前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3、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1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的法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岗位,一律必须持地级市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11年起,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和剧毒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和剧毒品经营企业亦应在3年内逐步达到上述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鼓励、引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学习和考试,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争取在5年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16、完善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7、加强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进行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要按照《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对易燃易爆车间、仓库、场所的电器设备以及电气线路和防爆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提高装置和场所的安全可靠性。要在加油(气)站中积极推广应用油气回收系统,引导自来水厂逐步淘汰直接使用氯气消毒工艺。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8、加强政府和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19、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监管。
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制度;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设立审查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把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的准入关。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规定把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许可关,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2009要求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建立标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贯彻落实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化工生产能力,鼓励化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违章记录查询系统,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路线和时段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统一组织和指挥危险化学品火灾扑救。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当移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财政部门要会同安监、税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取、管理、使用安全费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审批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和协调解决安全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搬迁的用地问题。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气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积极配合有关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取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准、许可文件但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危化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教育部门要加强各类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避免实验品化学事故。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日常监督和专业管理,严格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类行为,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1、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责小组会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2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24、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每年突出一个主题,每年确立一个重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物处置行为。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中介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25、狠抓各类安全隐患(特别是重点企业)的排查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使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规化,并要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加大对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品种企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督促液氨、液氯等行业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治理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完善健全对危化品企业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应急预警网络(GIS)的监管,有效防控重点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6、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按照“动态分类监管”的原则,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和危险等级划分情况确定对企业安全检查的频次,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频次、不同层次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方式。
27、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要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使企业必须守法经营。
28、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安监部门要按照事故统计的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危化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9、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30、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机关的标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针对监管人员在学习、工作及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
31、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核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安全评价公司)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优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技术指导,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 引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与中介组织、专家(或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对口联系,开展帮扶活动。
3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知识,注重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六、建立健全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3、加快应急救援网络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救援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危化品企业认真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明确救援启动程序、事故报告、救援方法、救援力量、救援器材物资供应、人员疏散要求、现场清理办法等内容,并注重与政府和周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减少事故对周边的影响。
34、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进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危化品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企业义务救援力量的培养,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企业都必须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
35、加快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通过网络实时监控企业运行情况,预警事故苗头;运用系统群发报警信息,组织救援力量快速反应;依据数据库提供最佳救援方案,调配救援物资和力量;采用远程监控事故救援现场,传递救援信息,指挥现场救援。
36、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建设。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满足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管理要求的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物资资料库和应急医疗救治资源库等基础数据库,切实掌握应急资源的状况。加强区域性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整合现有救援资源,实现政府储备和民间配备相结合,制定紧急状态下民间救援物资征用的管理办法,为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37、加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近似实战条件下的区域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实战演练考核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按照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和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文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