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3〕4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3〕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4 

江门市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以区域卫生规划为基础,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有序进入我市医疗市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严格准入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原则,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有序竞争的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力争2015年前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2000张,用5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全市总量的25%-30%

四、近期主要任务

(一)鼓励支持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声望高、口碑好、医疗业务能力强的名(中)医、高级医学专家开办诊所、个体诊所,力争2013年底前设置5个,到2015年前设置10个左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先鼓励境内外行业实力强、实业成绩显著,乐于奉献社会、服务人民健康的实业家举办大型综合医院。2016年底前广东银葵综合医院一期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全部建设完成。(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三)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给民营医疗机构预留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我市医疗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原则上,兴办综合或专科医院要达到二级以上,兴办康复、护理、老年病、中医、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标准可适当降低。(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慈善会、市地税局)

(五)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六)鼓励境内外社会资本与本市知名医院、科研院所合作开办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中心医院、市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江门中医药学校)

(七)在滨江新区医疗机构设置中鼓励和加快社会资本的进入,引入竞争机制,兴建1-2所医疗技术雄厚、管理先进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满足滨江新区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2013年底前,结合《江门市区域卫生规划(2010-2020)》,出台滨江新区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设置选址及用地规划。(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滨江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五、出台配套政策,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出台税收、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鼓励政府购买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经卫生和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不得随意扣减或拖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四)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才合理流动,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双向流动聘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障碍。鼓励医疗机构在职名(中)医、高级医疗专家离职开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积极引导外地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来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五)大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工作,并与公立医院等同待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和改善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一)加强卫生行业人才服务,通过人才服务中心为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提供卫生技术人员选聘平台,代理劳动合同签订,组织从业人员履职考核,代办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卫生技术人员招录、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支持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改进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公开民营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及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七、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督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考评体系,完善管理及服务质量等考核制度,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督促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加强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医托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加强对民营医院的财务监管,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内部财务控制与内部审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措施,共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形成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科学引导。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包括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广泛宣传其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合理进入,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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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