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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


来源:   时间:2005-09-28 14: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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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屋的定义。

    根据《江门市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江门市流动人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二)《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申领、换领及注销。

    出租屋主或单位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出租屋主持本人户口簿、公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明、《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申请表》以及近期免冠1寸相片1张,出租单位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1寸相片1张、《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申请表》,委托人代理出租的还须附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关资料,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申请换领新证。如不再出租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向发证机关报告登记,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三)出租屋治安管理。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屋主或单位和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管理机构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出租人、承租人、派出所各存一份。

    1、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①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章守法,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②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措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③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清、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约,承租人是暂住人员且未领暂住证的,要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管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⑤对持有效暂住证的暂住人员,要了解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派出所登记备案。

    ⑥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⑦对出租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2、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

    ①必须持有本人公民身份证和有效的暂住证或者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③租赁房屋居住7日以上的,必须在7日内持本人公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拟暂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同时申领暂住证。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得随意将出租屋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依法进行的,必须告知派出所登记备案。

    ⑤安全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⑥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检举、制止。

    ⑦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管理机构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职责:

    ①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②负责对出租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③建立出租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屋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④及时做好对暂住人员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⑤对情况不明或现实表现不好的暂住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⑥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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