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准条件
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
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
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三、根据江府办[2003]25号文规定,属毕业改派者(即《派遣报到证》上派遣地
点并非派到江门来而需要进江门的),需交价格调节基金900元/人。
四、办结时限、地点:市政府行政总汇市公安局窗口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