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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处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处提出;
(2)属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处提出;
(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 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4)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 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 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 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5)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 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 的法律援助处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 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 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 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处受理;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
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
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
3、决定指派: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 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 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 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 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 求法律援助处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处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 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4、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 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 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 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 ,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殊情 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处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5、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 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 律援助处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处补偿 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二、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案件接受申请2个工作日内立案,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办,刑 事指定辩护2个工作日指派律师承办。
三、申请所需表格
法律援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