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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用电分类


来源:   时间:2005-09-28 14: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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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用电。
   
利用电力作为初始能源从事工业性产品(劳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电力。包括采掘工业、加工工业和修理厂及电气化铁路牵引机车(不论企业经济性质,不论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归属)其生产经营用电统称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以下受电者称谓普通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称谓大工业用电。
   
二、商业用电。
    在流通过程中企业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这些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电力,称之谓商业用电。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商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饮食、旅业、照相、理发、洗染、浴池、修理)、物资企业、仓储、储运、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业的电力用电及信息业用电。
   
三、住宅用电。
    城镇居民住宅中正常的居家生活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的照明、家用电器用电和温度调节用电等(但举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分类)。
四、稻田排灌用电。
指农场或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农村的住宅用电列入住宅用电
   
五、非工业用电。
   
指除工业用电商业用电稻田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均列为非工业用电,包括:经营性的交通运输业(除是电气牵引车外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城市公共交通、装卸)、邮电业、建筑安装施工用电、地质勘探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电力、医院、学校、文化教育机构、非盈利的传媒机构、政府机关、社团使用电力和市政用电、部队军事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指农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地的电犁、打井、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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