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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2002年9月30日后成立的商贸型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申办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江门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认定表;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备注:市直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县级市(区)属企业由其所属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
负责部门: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