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10天内,持《江门市职工劳动合同书》和《江门市劳动者劳动手册》,到原受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用手续。
1、市直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县级市(区)属企业由其所属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
2、市直用人单位需使用EXCEL软件编辑填写《江门市直企业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呈报表》,并提交软盘及打印表格一式两份。
表格下载地址:JMLDJ.126.com
负责部门: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