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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办理入户。
程序: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证》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
1、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通知;
2、人事或劳动部门填写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接收单位证明;
4、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时限:即时办理。
(二)异地就读市区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入户。
程序:凭计委下达的招生指标和新生名单到市公安局审批,入户派出所凭审批表办理入户。
时限:即时办理。
(三)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分配入户。
程序: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备案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
1、省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派遣报到证》,(技校毕业生凭省、市劳动部门的分配通知书);
2、接收单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
时限:即时办理。
(四)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程序:凭军转办或民政局签发的《入户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
时限:即时办理。
(五)部队干部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程序: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证》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
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六)居民申请家属“农转非”入户。
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夫妻一方常住户口(非农)在市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市区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
3、本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程序:持以下材料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呈公安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并签 发《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一份;
2、因无生育能力而收养农村14周岁以下小孩的,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申请人所在地民政局收养证和居委会、本单位的证明;
3、投靠直系亲属的,要有申请人原住地村委会、派出所及投靠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分别出具有关申请人责任田处理、是否同意办理迁移意见的证明和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所有申请人须提供双方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粮簿和结婚证的复印件。
5、说明申请理由的其他证明材料。
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有指标的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七)居民申请家属“非迁非”、“农迁农”入户。
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夫妻双方同为非农或农业人口,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市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异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离、退休职工、居民(男60岁、女55岁),身边无子女照顾,需投靠市区子女的;
3、本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程序:持以下材料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呈公安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并签 发《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原户口所在地居委、派出所有关户口性质证明以及同意迁移意见;
3、原户口所在地粮管所证明(指非迁非的);
4、市区居民工作单位或无业居民居委会意见;
5、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镇一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6、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粮簿复印件。
时限:与第(六)条规定的时限相同。
(八)小孩随父随母入户。
条件:凡1998年7月22日后(含当天)出生的小孩,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小孩,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小孩,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年龄未满18周岁、现要求随父迁往城镇落户的小孩,实行分期分批解决:首批为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7月21日期间出生的小孩,可按《通知》规定的政策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落户;第二批为199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于2000年办理落户手续。
程序:新生婴儿入户的,直接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的小孩,必须到父亲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其中属于农转非或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受理呈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小孩入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属于迁移的)
2、小孩出生证复印件;
3、父母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曾入户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
时限:新生婴儿入户或市区内非迁非的,即时办理;农转非或市外迁入的,与第(六)条规定的时限相同。
(九)购房入户。
条件: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购房入户者必须是在市区购有市政府指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单元的本人或其近亲属;
2、购房入户者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单元土建工程基本完成。
3、购房入户者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单元已经办理并设置了门牌号码。
程序:由房地产公司持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向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单元行政地域管辖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手续,由派出所加具意见呈公安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购房入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及入户人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复印件;
3、委托书;
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同意办理迁移意见;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出具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时限:与第(六)条规定的时限相同。
(十)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捐赠财物等入户。
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捐赠财物每2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其内地亲属1人在市区入户;
2、个体工商户在市区投资每5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其内地亲属1人在市区入户;
3、国内大中型企业每投资500万元,可申请1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市区入户。
程序:凡符合条件者,可向行政总汇马上办申请,经行政总汇马上办审核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迁证》。
时限: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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