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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4、入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簿(复印件2份);
6、入户人迁入地址户口簿(复印件2份);
7、入户人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3份);
8、公司两个股东以上(含两个)须由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其他股东同意将投资 入户指标无偿让给入户人(复印件2份);
9、农业户口者需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落实责任田证明书(复印件2份);
以上资料须带备原件,复印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
备注:凡以税收条件入户的需增加税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收费条件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政府《颁发广东省价 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59号)和市政府《印发江门市价格 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1998]5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十一届
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向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征收价格 调节基金。
(二)征收范围、标准
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两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 移),入户时每人按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三)征收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
1、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2、农转非者;
3、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
4、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5、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
6、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
(四)免征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免征价格调 节基金:
1、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中 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
2、调入蓬江、江海区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 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原属蓬江、江海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的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
4、原属蓬江、江海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 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原属蓬江、江海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
6、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 偶和未成年子女。
7、原属蓬江、江海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9、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 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10、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11、符合改制条件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 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
12、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
1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五)征收时间
向迁入蓬江、江海两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与《转发市公安 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5号 )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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