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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条件
1、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
员或职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无固定工作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及其以
上学历的人员在市区有固定住所(凭该住所户主的身份证、户口薄及接纳同
意书、人事部门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证明)可办理迁入手续。
3、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可随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接收单位证明;
2、《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镇(街)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根据江府办[2003]25号文规定,除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
学历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免交外,其他人员应交价格调节基金900元/人。
四、办结时限、地点:市政府行政总汇市公安局窗口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