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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入户


来源:   时间:2007-07-12 17: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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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条件

   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

     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

     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三、根据江府办[2003]25号文规定,属毕业改派者(即《派遣报到证》上派遣地

    点并非派到江门来而需要进江门的),需交价格调节基金900元/人。

四、办结时限、地点:市政府行政总汇市公安局窗口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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