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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来源:   时间:2005-09-28 1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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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l、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l、身份证件(与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的证件相同)。
2、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离婚登记程序:
1、受理

(1)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
(2)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2、登记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
     理表》和离婚证。
3、发证
     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或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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