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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须知


来源:   时间:2005-09-28 1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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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元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l)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元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Z领)馆认证。
6、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元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结婚登记办程程序:

1、受理
(1)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登记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3、发证
     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或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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