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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须知


来源:   时间:2005-09-27 19: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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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读”定义

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文件规定: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借读生”条件

第一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1、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在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革命烈士、优抚对象的子女。

3、孤儿

4、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5、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的子女。

6、本市名誉市民或经市人民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侨胞以及外籍人士的子女。

第二类:异地借读生

1、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子女。

2、一般港、奥、台、侨胞以及外籍人士寄养在市亲属子女。

3、有本市户口,因父母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原因,要求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借读生的审批与收费

1、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持有关部门证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政策照顾到指定的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

2、异地借读生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户人持本市暂住证、从业证、计划生育证及户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按照江价[2002]209号规定标准缴交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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