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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须知


来源:   时间:2005-09-27 1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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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入

㈠ 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地址页、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四项。流动人口还须提供计划生育证和本市区的暂住证。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二项内容。

3.《转学联系函》或《转学证》。

4.学生在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表。

㈡ 安排接收学校的原则

1、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学生户口地址就近安排入读学校。

2、普通高中阶段。按照学校性质相同、等级对应和年级相衔接的原则,学生参加学校入学模底测试合格后安排入读相应的学校。

㈢ 办理的程序

学生家长持有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申请转学,经审核批复和备案后,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接收《回函》或《转学证》,同时按有关规定缴费方可入学。

二、转出办理的程序

1、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转学联系函》(高中阶段和外省转学的直接使用《转学证》和提供学籍资料)

3、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并提供原学籍资料复印件给转入学校。

三、办理转学的时间

一般应在学期即将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学期中不办理转学。

四、规定

    市区内的公办学校或转制学校间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初中三年级和高中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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