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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六、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进修地报名。
七、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3张,黑白、彩色均可;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进修等证明。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在报名点领取、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报名点核验。经审核、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