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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税)


来源:   时间:2005-10-10 16: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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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登记:
请您在取得营业执照三十天内,到江门市行政事务总汇地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开设纳税专户协议书一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专户后,连同以下证件、资料送税务登记分局办理: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2)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个体户不需提供)
(3)
法定代表人或持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4)
法定代表人或持证人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5)
经营地址及经营场地的归属依据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
开设纳税专户回执;
(7)
外资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成立的批文、企业章程、合同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8)
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注意: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
.变更登记
若您的地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之一的,请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表、外资企业应提供变更批文等到税务登记分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申请办理变更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一)改变名称;
(二)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四)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请您加带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份及其免冠彩色相片两张。
如果是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请您加带改变后的经营地址及场地归属依据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
.停(复)业登记
请您清缴税款后,到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未使用的发票报主管税务所审核批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若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停业期满请办理复业手续。您若需延期复业的,请在停业期满前十天内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登记。办理复业手续时,请在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三份交主管税所。
注意:在规定的复业时间内未办理复业手续的,按逾期申报、逾期缴税的规定予以处罚。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停业期间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停业的,应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4
.注销登记
若您发生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停止纳税义务的情形时,请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主管机关宣告终止之前,或在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首先,请您清缴税款。然后到所属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后连同有关资料报主管的税务所审批。
请您凭加具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然后凭各部门加具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
税务登记分局电话:3112260 3110193
地址:迎宾路174号江门市行政事务总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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