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被保险人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往其它医院医治的,转诊前必须先经市定点医院批准,然后由医院按规定填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含市内外)申请表》,经医保待遇科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转诊待遇,如自行转诊,其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然后凭有效票据及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3)收费明细单;(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6)疾病诊断证明书;(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不收费)
备注:
1、当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出现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则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全部欠费后,再持以上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结算手续。
2、在市局参保的到市局办理;在江海分局参保的,到江海分局办理,江海分局负责人:任盘忠,联系电话:3818791,传真:3818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