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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约定医院门诊结算


来源:   时间:2005-09-30 09: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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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保险人患病在异地个人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结算时。请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冲卡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门诊费用冲卡的,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收费)

备注:

1、当被保险人就诊期间出现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则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全部欠费后,再持以上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结算手续。

2、在市局参保的到市局办理;在江海分局参保的,到江海分局办理,江海分局负责人:任盘忠,联系电话:3818791,传真:381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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