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市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一、工作依据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二、保障对象
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 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即“三无”)的城镇居 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 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农村五 保户)。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
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保障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1、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 初审符合条件的需填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成员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居(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资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 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区(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报。县、区(或市级)民 政部门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居(村)委会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 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