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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对象 我省常住户口公民(包括配偶是境外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应当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简称《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外省常住户口公民在我省生育的,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入境签证在我省生育。 二、办证程序 1、申请 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加具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 (2) 女方近期照片; (3) 新婚夫妇学习班结业证书;已怀孕的,须提供医院孕产妇孕产保健手册; (4) 符合条件可生育第二子女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申请时间 (1) 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怀孕后、生育前申请;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怀孕前申请,在领到《同意生育第二孩通知书》后方可怀孕;怀孕三个月后,在生育前换领《生育服务证》。 (3)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在怀孕四个后、生育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3、审核发证 由女方所在地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对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表》15日内;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接到《申请表》30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日签发《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不批准生育的发给《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4、其他事项 (1)《生育服务证》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在本次孕次内有效。 (2)持《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期间户口迁移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迁入地的发证机构应在接到《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和原户口所在地发出的《生育证》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换发迁入地《生育证》。 (3)持证人生育前遗失《生育证》的,要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补发。 (4)收费标准:办证工本费3元(粤价(1)函[199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