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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出具 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华侨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 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 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 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 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 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 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中国建立外交 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 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 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居民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 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 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游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 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1)收养人齐备收养证件、材料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亲自到江门市民政申 请;
(2)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协助收养人在 《江门日报》办理查找其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 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 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 日内进行审查。
2、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江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交验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送养、收养协议书》;
(3)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收养人、被收养人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和合照彩色照片各两张;
(9)被收养人生活照片两张;
(10)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1)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是书面意见;
(12)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1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14)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5)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 认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 疾证明;
(17)其他证明材料;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