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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来源:   时间:2007-09-11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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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合法登记,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宗教团体。
  办理程序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批。

2、市级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30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
、拟设立的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
、必要的资金证明;
    6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联系电话:0750-3323847(综合科)
  办公地址:江门市华园路16
  受理窗口:综合科(江门市华园路16号)
  投诉电话:0750-3328182
  投诉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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