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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060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完成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程序:
1、申请报批:由该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2、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批准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4、发证: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30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下列资料:(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证明;(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3)支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联系电话:0750-3323847(综合科)
办公地址:江门市华园路16号
受理窗口:综合科(江门市华园路16号)
投诉电话:0750-3328182
投诉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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