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
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的
办理程序:申请人在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5个工作日内函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拍摄电影、电视的:1、《有关拍摄电影、电视申请表》;2、采访和拍摄计划、内容材料;3、拍摄的合法证明及情况说明书;4、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二、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1、《有关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申请表》;2、有关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书面材料;3、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4、如需工商等部门批准的,需提供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函。
三、举办陈列展览的:1、《有关举办陈列展览活动申请表》;2、陈列展览内容的说明材料;3、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4、如陈列展览依法需经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书(表格)名称:《有关拍摄电影、电视申请表》《有关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申请表》《有关举办陈列展览活动申请表》
联系电话:0750-3323847(综合科)
办公地址:江门市华园路16号
受理窗口:综合科(江门市华园路16号)
投诉电话:0750-3328182
投诉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