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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核准 办事依据:《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办理对象:1、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4、企业的采购、厨师、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5、有确保场地设置、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符合清真习俗的具体措施。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3、报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批认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申请清真证明的,15个工作日函复。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身份证、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从业人员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联系电话:0750-3323847(综合科) 办公地址:江门市华园路16号 受理窗口:综合科(江门市华园路16号) 投诉电话:0750-3328182 投诉处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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