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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个人约定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来源:   时间:2005-09-30 09: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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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患病在个人约定医院住院时,住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向医保待遇科报告登记备案。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报销医疗费用:

1、《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2、收费收据原件;3、收费明细单;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住院之日起10天报告或没有报告备案的,基金不予支付。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需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不收费)

备注:

1、当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出现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则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全部欠费后,再持以上资料回医保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

2、在市局参保的到市局办理;在江海分局参保的,到江海分局办理,江海分局负责人:任盘忠,联系电话:3818791,传真:381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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