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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登记与报销手续
被保险人到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向定点医院住 院登记部门出示《IC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经定点医院 查询如被保险人仍属于已缴费名单的,被保险人才能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并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市 社保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院查询其出现欠费的,或经社保局批准到异地约 定医院与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的所有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 单位补缴所有欠费后,凭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款收据原件、门诊病历封面和 出院小结的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IC卡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保局 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二、住院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主要由如下几方面组成:
1、被保险人需支付以下住院费用起付线标准的费用: 医院分级 市区定点医院分级 起付线标准 个人支付起付线标准
三级 市中心医院、市五邑中医院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10% 900元
二级 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 600元
一级 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结防所等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6% 500元
(注:约定医院和非定点医院按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2、进入医保基金与个人共付段中,个人支付费用的标准(详见下所示): 医保基金与个人共付段标准 2005年社保年度各费用段数额 个人自付比例 市内定点医院 市外约定医院 非定点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条件 1、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0%。
2、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0%。
起付线以上至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含75%)部分 共付段从0至11800元 30% 24% 32% 26% 65% 52%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至150%(含150%)部分 11800元至23700元 25% 20% 27% 22% 62.5% 50%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150%至230%(含230%)部分 23700元至36300元 20% 16% 22% 18% 60% 48%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230%至300%(含300%)部分 36300元至47400元 15% 12% 17% 14% 57.5% 46%
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300%至400%(含400%)部分 47400元至63300元 10% 8% 12% 10% 55% 44%
(注:住院费用中进入共付段范围内的费用以社保年度进行累计,社保年 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例如2005年社保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
2006年6月30日,)
(二)补充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的,以社保年度住院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为依据 ,按下列的标准执行:
1、设定年度起赔标准和最高赔付限额,起赔标准为3000元,最高赔付限额为
150000元。
2、被保险人在每一社保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起赔标准以上的,补充医疗 保险给予分费用段赔付如下表: 费用分段 赔付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起赔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 85% 15%
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部分 90% 10%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 95% 5%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被保险人患病住院,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和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再由经费报销70%,个人 自付30%。
三、申报所需填写表格
无 |